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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群众文化体育中心为市体育局下属单位,副县级,财政二级预算单位。
1.贯彻执行国家、自治区体育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和法规,拟定全市体育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,推进体育改革。
2.负责推行《全民健身条例》,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、国民体质监测及全市群众体育、青少年体育和竞技体育工作。
3.负责审批二级运动员、二级裁判员、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,及体育骨干、社会体育指导员、市级裁判员队伍的管理和培训。
4.负责制定全市业余训练、体育后备人才教育培训规划,及体育运动项目的设置与布局,参与各类专业赛事,指导各级业余训练工作。
5.负责市级体育最高纪录审批和破自治区体育记录申报,及本市承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的审核、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。
6.负责拟定全市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和政策,规范体育服务管理,推动体育服务标准化建设。
7.负责统筹安排全市体育经费,及市级公共体育设施、体育彩票销售点的监督管理。
设立市群众文化体育中心,为市体育局管理的事业单位,核定事业编制40名,其中,中心领导职数3名(副县级2名,正科级1名)。内设4个正科级机构:综合科、文化体育科、计划财务科、后勤服务科,核定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9名,其中后勤服务科一正两副,其他科均为一正一副,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。
第二部分市群众文化体育中心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

第三部分市群众文化体育中心2017年度部门决算数据说明
2017年度总收入2328.65万元,其中:当年财政拨款收入2062.26万元,上年财政拨款结转结余266.39万元。2017年度财政拨款总收入2328.65万元,较上年增加1306.71万元,增长127.87%,主要是人数增加;项目增加。
2017年度全年总支出1049.45万元,其中:财政拨款支出1049.45万元。财政拨款支出同口径较上年增加293.89万元,增长38.9%。
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049.45万元,其中:工资福利支出280.34万元,商品和服务支出26.87万元,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66.32万元,其他资本性支出675.91万元。
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049.45万元。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1049.045万元,其中:文化体育传媒支出(类)体育(款)行政运行(项)373.54万元;文化体育传媒支出(类)体育(款)体育场馆(项)675.91万元。
2017年度“三公”经费支出3.22万元,同口径较上年增加0.32万元,增长11%。具体如下:
3.公务用车经费3.22万元。均为公务用车运行支出,大多数都用在市内因公出行等业务所需的车辆燃料费、维修费等支出;同口径较上年增加0.32万元,增长11%,增加根本原因:业务量增多,出车次数相对增多。
(一)市群众文化体育中心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73.54万元。
2017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73.54万元,其中:人员经费346.67万元,最重要的包含基本工资、津贴补贴、奖金、伙食补助费、其他社会保障缴费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、生活补助、医疗费、住房补贴、住房公积金、其他工资福利支出、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;商品和服务支出26.87万元,最重要的包含办公费、印刷费、水费、电费、邮电费、取暖费、差旅费、维修(护)费、会议费、培训费、公务接待费、工会经费、福利费、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、其他交通费、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。
市群众文化体育中心2017年政府采购的预算项目817.8万元,其中:高压增容系统800万元,体育场电力平台升降机17.8万元。因工作原因2017年未支出,结转结余817.8万元于2018年继续使用。
截止2017年12月31日,国有资产总值1618.73万元,其中:流动资产1576.43万元,固定资产42.3万元。
1.流动资产中::库存现金7.65万元,银行存款289.59万元,财政应反还额度1279.2万元。
2.固定资产中:车辆1辆,为业务用车,账面价值18万元;其他资产24.3万元。
二、文化体育与传媒:反映政府在文化、文物、体育、广播、影视、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支出。
三、上年结转:指以前年度还没完成、结转到本年度仍按原规定用途接着使用的资金。
五、工资福利支出: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,以及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。
七、基本支出: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作、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共用支出。
八、项目支出: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和事业目标所发生的支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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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对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、重要政策措施以及市政府规章、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建议。
信件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不予受理,此类信件办理人员有权将其设置为无效信件并退回或废弃:
1、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,写信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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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事项,应当直接向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。
4、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,写信人在办理期限内重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,不予受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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